枣强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二十一条规定
| 招商引资政策 |2011-10-04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枣强县经济超常发展,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转变观念
1、牢固树立“环境是生产力”、“环境出效益”的理念,坚决摒弃影响枣强县经济发展不利因素,营建经济发展的快车道。
2、严禁设障影响发展环境,凡政策、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一切有利于枣强发展的都可以大胆试行,先运行,后规范。
二、快速审批
3、要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审批程序,压缩办结时限。
4、要着力优化审批工作流程,推行审批项目“三个一制度”(一站式服务、一张表运行、一表式收费),重点项目实行审批服务办公会议协调制和部门联合审批制,特事特办。
5、企业和个人需办的证照,从送达之日起,两天内必须办理完毕。各种项目建设手续属于一个部门办理的,集中一天必须办完,需几个部门联合协调办理的,报批手续30日内办结。
三、规范检查
6、严控对企业的检查。确需对企业进行检查的要实行“三定一批”制度(定时间、定路线、定人员,持县纠风办核发的进企业检查审批卡)。
7、玻璃钢民营科技园区和大营皮毛工业区实行扎口管理,不准违反规定进园区进行检查、收费、罚款。
8、严禁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以检查为名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乱拉赞助。
9、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要求企业参加带有强制性的收费培训和强制加入任何协会。
10、交通、交警等部门严禁上路乱检查、乱罚款,对外来车辆,除运载违禁物资和严重违章外,只准纠正违规事项,不准罚款,不准扣证,不准扣车。
11、未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不准擅自查封、冻结外来企业的财产、帐号;不准擅自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停产、停业。
1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或借故对来枣强县的客商进行人身和居所检查(政治、刑事案件除外),不得扰乱他们的正常生活。
1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向项目投资者、建设单位强揽工程,强行供料及其它不合理要求。
四、严控收费
14、凡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没有明文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凡有幅度的收罚项目,一律按低限收取。
15、对依法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缴费明白册》方式向社会公开发放,对没有法律依据的收费项目,公民和企业有权拒缴,并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16、所有收罚项目,严格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财政统筹”的票款分离管理方式,严禁收罚金额与单位经费和奖金挂钩,严禁执收执罚部门向基层下达收费、罚款指标。
五、强化问责
17、进一步拓展民主评议范围。在执法执纪部门中开展“三评”活动(即一般干部评中层,中层干部评班子,班子成员评“一把手”),全力打通“中梗阻”。
18、在县纪委监察局设立公开投诉(8233332),24小时值班,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
19、对影响、破坏枣强经济发展的,要从速、从严、从重查处;涉及违法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严惩,绝不姑息。
20、对出现的影响经济发展的各种问题,一律严肃追究部门“一把手”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视情况给予党政纪处分,在县电视台曝光,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组织调整。垂直部门由县委、县政府向其上级部门通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直接认定为“不受欢迎的部门”。
21、县委成立以县委常委、纪委书记时永强同志任组长的督查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纠风办,负责对该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